薛丁格的行人:當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遇上人本交通

薛丁格的行人:當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遇上人本交通

薛丁格的行人:當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遇上人本交通

薛丁格的行人:當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遇上人本交通


「走得快就是迅速,走得慢就是違規?」

你是否曾在沒有斑馬線的街口,確認四下無車、小心穿越馬路,卻仍心懷不安?你不是多慮,而是正處於一個「合法與違法並存」的量子狀態——你成了薛丁格的行人

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第六款,行人在無設置斑馬線、天橋或地下道,且無禁止穿越標誌的路段穿越時,必須「注意左右無來車,始可小心迅速穿越」,這看似合理的規定,在實際操作上卻帶來諸多困境:

  • 何謂「小心」?是否必須目光與每輛來車對焦三秒以上?
  • 何謂「迅速」?步速多少算迅速?長者、孩童、推嬰兒車的家長又如何計算?
  • 在車輛臨時加速、轉彎未減速的情況下,是否又將責任全數歸咎於行人?

這條法律規定了行人必須完成「無誤判、無遲疑」的穿越行為,但現實卻從未提供等價的空間條件。法律雖立意良善,卻將安全責任單方面壓在行人身上,而非設計與制度。


當法條成為街道設計的上限

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34條多數條文建構於「車本交通」的思維,強調人車分離、明確區隔。其結果是:

  • 行人若未走在「標準化設施」上,即為違規
  • 空間若未劃設人行專用區域,即不被視為可供人通行
  • 即便為生活型街區、人流密集商圈,亦難以實施共享街道設計,因「法律先設限了空間的可能性」

如此框架,已嚴重限制台灣在推動「人本交通」與「街道轉型」上的進展空間。


法律,是否已阻礙街道的想像力?

共享街道(Shared Space)在歐洲、日本等地早已不是實驗,而是實際落地的生活街道形態,這類設計的核心在於「人為優先、車輛退讓」,透過空間引導與交通文化建立出互信共用的環境。

但根據第134條的規定,即使該區域原本可作為低速、共融的慢行空間,也會被法條認定為「禁止穿越」或是「法定的不小心」,強化車輛優先、限制行人自由使用空間的可能性。

我們在法規裡看見的,不是鼓勵空間創新的彈性,而是一條條寫滿「不可以」的限制句。


執法成為遮掩設計缺陷的手段?

近來台灣多地啟動針對行人的「大執法」行動,強調行人違規率過高,應加強取締。然而,我們觀察到的卻是:

  • 多數違規點,皆缺乏便捷、明確的過街設計
  • 政府鮮少同步檢討空間配置與動線合理性
  • 許多「違規穿越」其實只是行人試圖補足空間規劃不足的行為

執法不該是懲罰弱勢的工具,更不應成為城市規劃失靈的遮羞布。當街道尚未準備好接納行人,卻已急於開罰,這樣的行為,究竟是在維護秩序,還是消耗公信力?


我們的呼籲

高雄市行人路權促進會主張:在談執法與守法之前,應先回到空間設計與法律架構的根本檢視:

  1. 修法納入共享街道特例條款
    讓地方政府可劃設「人車共融空間」,賦予人行優先的法律基礎。
  2. 重新界定「小心迅速」的法律適用範圍
    讓不同身體條件與實際場景下的行人,都能獲得公平對待。
  3. 設計優先於懲罰
    以使用者導向改善空間設計,而非以行為導向進行懲罰。
我們相信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公眾,而不是限制生活的可能性,當一條條交通法規不再為人服務,而成為壓迫行人自由與安全的工具,這不只是法治的錯位,更是設計正義的失衡。

走出量子疊加狀態的唯一方式,不是讓行人更會閃躲,而是讓街道更適合人走。